說明:
一、教師在學校授課時,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、文章
,或利用他人的文章、圖片或出版社提供之教材來製作教 學教材,將涉及「重製」、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上映」 及「公開傳輸」等著作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 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,方屬合法之利用著作。
二、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「重製」的情形,著作權法特別在 第46條訂定合理使用的規定,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 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「合理範圍」內,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三、又現行著作權法對於為授課而「公開傳輸」的情形,並沒 有單獨訂定合理使用的規範,僅能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
項的合理使用規定進行判斷,然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,上述「公開傳輸」行為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, 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。
四、旨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:本局網站(http://www.tipo. gov.tw/)首頁/著作權/著作權知識+/校園著作權/教師授 課著作權錦囊,歡迎下載利用。